督察处副处长工作职责:
(一)明确督察任务,熟悉督察工作重点和学院要求,积极协助处长工作,负责督察处日常工作,布置工作任务,制定每一学期工作计划安排。
(二)协调和处理与学院其他部门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和处理督察工作中发生的一些较严重的问题,及时向处长汇报。
(三)负责向处长反馈在督察工作中所发现的学院工作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审核在督察工作中发现问题所汇总的情况通报,分析问题的严重程度,签署《整改建议书》,并检查相关部门所写出的书面改正措施的可行性。
(五)负责对违反纪律的教师、干部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审核、呈报和执行;
(六)承办处长、学院和上级警务督察部门交办的其他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