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警院通[2013]43号)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督察机制,加强学院全面建设,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警,保障全体民警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及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督察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督察处牵头组织实施,接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指导,对院党委负责。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要求,学院纪委书记担任督察长,组织领导学院督察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根据学院编制、体制、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的实际情况,成立由督察处牵头、纪委、政治部、党委办、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处、培训部等部门领导参与的联合督察队(组),在督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督察的内容:
(一) 学院开展的各项警务活动,重大活动、集会的秩序;
(二) 有关警务条令、条例及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全体民警的警察风纪;教职工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预防查纠违纪、违规、违禁行为;
(三) 适时适情对院党委、院行政决定的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的落实及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
(四) 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五) 在职培训的民警学员、全体学生一并纳入督察范围。
第五条 依据《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视情采取现场督察、随机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的方式;以着装督察为主,也可视情着便装督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必要时使用视听取证设备,每次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督察工作必须严肃、严格、严谨,坚持笔录和向领导报告制度,相关情况抄送有关部门,根据湘警院党[2013]8号文件,作为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督察中发现违纪违规的,采取当场纠正、警告、批评、带离现场、全院通报、纪济处罚、报请院领导诫勉谈话等办法。必要时向相关单位下达《督察通知书》限期整改。情况严重、造成影响的违纪、违禁行为,依照党纪、政纪、警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并主动接受监督。
(一)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
(二) 严格执法、公正清廉、不徇私情;
(三) 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四) 警察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